时间:2022-09-11 06:26:02 | 浏览:459
来源:【青岛信网】
信网9月8日讯(通讯员 侯琳 记者 陆彦蓉)近日,崂山区持续对“场所码”使用情况进行拉网式突击检查。期间,对辖区内旅馆、民宿、小餐馆、小超市等单位场所逐个检查,主要检查了各场所是否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是否严格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使用要求等情况。共处罚19人,并组织现场整改。
通过检查,强化了各商贸经营单位场所的防疫意识,切实加强了“经营必贴、凡进必扫、逢进必检、不漏一人”等防疫措施要求的落实,并督促其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区防疫指挥部规定频次按时完成核酸检测“应检尽检”,确保各单位场所落实地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把辖区防疫网织得更加严密,切实发挥核酸检测的“探头”作用和“场所码”的精准溯源作用,为精准防疫提供有力支撑。
案例一:9月5日,埠东治安派出所在辖区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扫码进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给予处罚。
案例二:9月6日,海岸警察支队中韩派出所在崂山区某果蔬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铺未落实扫码验码进入,违反了疫情防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给予处罚。
案例三:9月7日,麦岛派出所在崂山区某小区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居民进入小区时物业未检验“场所码”、未扫码登记青岛市一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给予处罚。
案例四:9月2日,海岸警察支队中韩派出所在崂山区某酒店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未按照规定取得场所码,违反了疫情防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给予处罚。
案例五: 9月6日,海岸警察支队中韩派出所在崂山区某药店,发现该药店未落实扫码验码进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给予处罚。
案例六:9月7日,北宅派出所在某超市检查时,未落实扫码验码进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给予处罚。
拒绝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对经营场所拒绝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或者在公民进入场所时未查验“场所码”扫码,首次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公民拒绝履行“扫码通行”义务,首次被查获,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再次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进行行政处罚;对经营场所、公民拒绝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引发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造成疫情传播扩散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在疫情防控期间,广大市民都应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积极测温、扫码、核酸检测和正确使用场所码,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疫情防控面前,不容心存侥幸。公安机关将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依法处置,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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